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九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