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零叁拾叁元,折合銀元貳拾叁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貳拾柒元,折合新臺幣陸仟玖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