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06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683號
原   告  江國祥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
       郭釗偉 律師
被   告  劉瀚濤
訴訟代理人  楊魯芳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黎諭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 北簡 字第 10683 號裁定(108.07.22)[調解成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