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06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683號原 告 江國祥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 郭釗偉 律師被 告 劉瀚濤 訴訟代理人 楊魯芳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郭力菁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