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原保險小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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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原保險小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金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
定業於108年6月1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而上訴人逾期尚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足憑,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