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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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店簡字第44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景翔
被 告 鄭小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參佰玖拾
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肆拾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25日向原告訂立信用貸款契
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約定於98年11
月25日清償,利息按年息12.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詎料,被告自96年1月9日起未依約繳款,現尚有109,393
元未清償。嗣被告又於93年11月25日向原告訂立現金卡契約
,貸款總額為15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18%固定計息,遲
延履行時,應收利息改以年息20%計收,嗣因原告於95年9月
1日終止現金卡業務,主動江借款年限轉為84期,利率以年
息15%計算;詎料被告自96年1月9日起未依約繳款,現尚有
39,745元未清償。被告曾於95年間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原
告債權金額為149,138元,然被告自協商成立起即未曾繳納
本息,依協議書約定回復原契約利率清償,爰依消費借貸關
係,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帳務明
細、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轉換通知函
等證據資料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準此,
據原告所提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第二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2
7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末按,民事訴訟法第78條固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
負擔,惟同法第81條第1款亦規定,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
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因該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
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查本件原告乃向
國家申請特許得經營銀行業務後,方能合法與被告簽立本件
信用卡消費契約,其基於特許而得營業所享有之契約關係,
與金融消費者間常處於資訊不對稱狀態,顯與一般民事契約
關係之當事人權利義務有別,而民法第126條明文規定利息
或其他1年或不及1年定期給付債權之各期給付請求權有逾
5年即罹於時效消滅之規定,原告既為銀行自當知悉,本件
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所請求103年4月10日前之循環利息債權
未罹於時效,卻利用金融消費者即本件被告發生資力問題而
難以妥適因應之困頓時機,致有不知即時在本件訴訟中主張
民法第126條時效抗辯之可能,仍堅持就一旦被告主張時效
抗辯即可免給付義務之利息為請求,與其他銀行業者常見在
訴訟中即不請求可經消費者為時效抗辯免責之利息債權作法
相較,益見原告對上開債權之一切權利義務,卻未察認自身
基於國家特許而享有之利益,而應適度履行有利金融消費者
之社會責任以為衡平,實難謂此部分請求為原告伸張權利所
必要之行為,爰斟酌此情,就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
第二項所示金額,並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