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勞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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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何聰明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 律師
被 告 新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訓
被 告 滙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啟民
訴訟代理人 王俊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鄧啟民為被告滙豐工程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
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滙豐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時原
為 彭懷寬 ,嗣後被告滙豐工程有限公司於訴訟審理期間,即
民國108年2月19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鄧啟民,有被告滙豐
工程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准
予變更登記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本件兩造迄未
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
滙豐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鄧啟民承受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