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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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2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桂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靜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
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8,707元(計
算式:43萬6,716《原告起訴請求》-8,009(第一審勝訴部分)
=42萬8,70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