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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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7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忠龍

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 黃梓翔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忠龍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二、本案被告陳忠龍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4年7月8日起送往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6月、拘役20日之刑期,有該署檢察官114年執更己字第641號、114年執助己字第232號執行指揮書各1件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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