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再易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再易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42號再審聲請人 李寬海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祭祀公業 李火德祖 嘗會間返還補償金事件,對於本院112年度再易字第2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周佳佩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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