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3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387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家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8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上午11時10分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邱筱涵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芸蓁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