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再易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再易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35號聲請人 李寬海 相對人祭祀公業 李火德祖 嘗會法定代理人 李恭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2日本院108年度再易字第2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不能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又當事人聲請再審,聲明係對某件確定裁定為再審,但其再審訴狀理由,指摘該確定裁定以前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部分,不能認係對所聲請再審之確定裁定之再審理由,法院並無予以論斷必要。且必所聲請再審之主張合於法定再審理由,始需遞次審理原確定裁定前之諸確定判決。
二、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前對相對人提起請求返還補償金之訴訟,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33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嗣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233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惟再審相對人在確定判決事件審理中,所提出之李火德興業株式會社株券、民國36年重立嘗簿(下稱嘗簿)、83年度前均息簿等書證,均屬偽造。其次,再審相對人派下會員總人數為293人,而該293人所持分數合計總股數為1,940股,非1,930股,益徵嘗簿係屬偽造。
況再審相對人之1,930股數在之前已經和解,並據地政機關為塗銷登記逾數十年,此項和解對再審相對人有拘束力,故本院108年度再易字第29號確定裁定有上述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第9款、第12款之再審事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第12款之規定聲請再審,求予廢棄原確定裁定等語。
經核上揭聲請內容所指,實係指摘104年之確定判決有上開再審事由,雖泛言108年再易字第29號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及第12款規定之再審理由,但並未具體表明108年再易字第29號以「聲請不合法」為由,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該確定裁定,究有何合於上開條款之具體情事,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不能認為合法,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黃宏欽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蔡妮庭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