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訴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訴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八七三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八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所明定。本
件上訴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四日收受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其遲至同年四月七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依照上述規定,應認上訴權業已喪失,由本院逕予裁定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吳燦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啟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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