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易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九號
上訴人端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振發 訴訟代理人 許士宦 律師複代理人 周良貞 律師被上訴人香港商荷蘭營養女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滄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昭仙 律師
蔡德揚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八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五庭~B1審判長法官蘇永宜~B2法官~B3法官蔡烱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張文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