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4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易字第4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一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國勇 右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袁從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忠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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