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6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三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5~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三九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八四─GX─六五○八五六─一││壹│ 伍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