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7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17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自訴人帝王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代理人甲○○台北市○○區○○街○○號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一三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未具任何理由,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即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連星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文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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