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扣除在途期間三日後,至同年八月七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同年八月九日,始行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簡清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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