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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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C~IVX10L10T32G2Q2;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告├────┼─┬───┼─┬───┬────┼─┬───┬────┤││名│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詐│有││台│8│台│1││台│1││9│││期│97│中│9│中│上3││中│上3││執0│││徒│至│地│偵9│高│6│4│高│6│4│矩0│││刑│6│檢│6│分│易2││分│易2││㈠3││欺│六││署│2│院│││院││││││月│││││││││││├──┼──┼────┼─┼───┼─┼───┼────┼─┼───┼────┼───┤│詐│有││││台│2││台│2││0│││期││││中│上3││中│上3││執2│││徒│7、8│││高│6│4│高│6│4│矩1│││刑│月間│││分│易2││分│易2││㈡3││欺│六││││院│││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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