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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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557號原告 林禾豐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 律師
紀孟芸 律師(訴訟中終止委任)被告 廖慧雯 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 律師複代理人 袁大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原為伴侶關係,交往期間被告因自身資金需求陸續向原告借用如附表所示款項計新臺幣(下同)6,300,
600元(下稱系爭款項),原告已交付借款,惟於民國109年7月兩造協議分手時,經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未果,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之本息。縱認兩造間無借貸關係存在,然被告受領系爭款項無法律上原因,原告亦得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返還等語。並聲明:(一)先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300,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300,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前為伴侶關係,交往期間共同居住、共同投資,生活費用及投資款項支出,均係由被告支付,而支付前揭費用之資金,有些由原告匯入被告帳戶內,作為生活費用、信用卡扣款、朋友借款、投資之用,故兩造共同之資金於交往期間均混同使用,無分彼此,且兩造於109年7月協議分手時,已做財產分配結算,並經鈞院110年度訴字第1598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00號確定判決(下稱另案),命原告應給付被告150萬元,及自110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兩造間並無借貸關係,亦非不當得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關於先位聲明部分:
1、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消費借貸契約之成立,必當事人間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應就該借貸意思表示合致及借款已交付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2、經查,被告固坦承原告確有交付系爭款項,惟抗辯稱:系爭款項係兩造交往期間之共同生活費用、信用卡扣款、朋友借款、投資之資金等情。本院審酌兩造於匯款當時為伴侶關係,該等金錢授受,非無可能係基於生活費用及各項例行性支出分擔之約定,或單純係基於感情之贈與,認被告前開所辯尚非無憑。
3、又查,原告主張其所提出、由其匯款予被告之匯款單備註欄上,均有記載「借貸」,認兩造存有借貸關係云云,惟觀諸上開匯款單,係「匯款申請書(代傳票)」,有上開匯款單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5至18頁),其係以原始憑證代替記帳憑證(例如傳票)之意,則上開匯款單下方列印區以電腦繕打列印之「原始憑證(貸)」、「借」、「貸」、「連動存款」均係記帳作業之用,原告據此為前開主張,似有誤會,自難以此遽認兩造就系爭款項已達成借貸合意。此外,原告就除附表所示交付金錢之證明外,並未提出其餘證據,證明兩造就系爭款項有借貸意思合致,揆諸前開說明,自無從認定兩造已就系爭款項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原告即無從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本息。
(二)關於備位聲明部分:
1、按基於給付而受利益之給付型不當得利,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受益人之得利欠缺「財貨變動之基礎權利及法律關係」之給付目的而言,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主張該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存在之人即原告,舉證證明其給付欠缺給付目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04號判決參照)。又無法律上之原因屬消極事實,負舉證責任一方之舉證有困難時,不負舉證責任一方依民事訴訟法第
195條第1項規定,仍有真實陳述義務,俾使負舉證責任一方得以提出與待證事實相關之證據,以利紛爭事實真象之呈現,惟非謂因此轉換舉證責任,而由不負舉證責任一方就其有受領之法律上原因,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47號判決參照)。
2、原告另稱被告受領系爭款項構成不當得利,然原告迄未舉證證明其所為之給付欠缺給付目的,揆諸前開裁判意旨,難認原告就其主張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部分,已盡舉證責任。故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300,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石幸子附表:
編號交付借款日期借款金額(新臺幣)交付借款方式佐證資料1101年8月14日10萬元匯款至被告帳戶匯款申請書(本院卷第17頁)2101年9月6日8萬元匯款申請書(本院卷第15頁)3101年11月12日10萬元匯款申請書(本院卷第17頁)4101年12月7日10萬元匯款申請書(本院卷第17頁)5102年1月11日10萬元匯款申請書(本院卷第18頁)6102年1月15日48萬元匯款申請書(本院卷第15頁)7102年2月23日10萬元匯款申請書(本院卷第15頁)8102年5月2日10萬元匯款申請書(本院卷第16頁)9102年6月11日10萬元匯款申請書(本院卷第16頁)10102年5月23日10萬元匯款申請書(本院卷第16頁)11104年3月25日80萬元自原告所使用管理之永豐銀行帳戶(戶名: 王語蘋 、帳號:000-000-0000000-0)匯款至被告帳戶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53頁)12104年6月11日3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54頁)13104年6月16日5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54頁)14104年7月16日8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54頁)15105年3月7日15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56頁)16105年7月11日15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57頁)17105年12月9日3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58頁)18106年1月4日8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58頁)19106年2月21日8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39頁)20106年3月7日10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39頁)21106年4月5日10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39頁)22106年4月11日35,000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39頁)23106年5月4日11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39頁)24106年5月25日38,600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39頁)25106年6月1日12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39頁)26106年7月3日12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0頁)27106年7月28日102,000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0頁)28106年8月28日12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0頁)29106年9月25日102,000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0頁)30106年9月28日30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0頁)31106年10月25日10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1頁)32106年10月27日45,000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1頁)33106年11月29日10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1頁)34106年12月29日10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1頁)35107年1月11日12,000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1頁)36107年2月7日10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2頁)37107年3月5日10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2頁)38107年3月13日18,000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2頁)39107年3月27日10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2頁)40107年4月2日6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2頁)41107年4月2日5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2頁)42107年4月30日12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3頁)43107年6月1日75,000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3頁)44107年6月11日10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3頁)45107年7月5日10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3頁)46107年8月1日10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3頁)47107年8月31日10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3頁)48107年10月1日10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4頁)49107年11月8日12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4頁)50108年1月7日6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4頁)51108年2月1日52,000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4頁)52108年3月11日5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5頁)53108年4月1日35,000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5頁)54108年4月20日3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5頁)55108年4月30日4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5頁)56108年8月14日65,000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6頁)57108年9月10日25,000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6頁)58108年10月7日25,000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6頁)59108年10月14日1萬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6頁)60108年11月6日25,000元存摺內頁影本(本院卷第46頁)61108年12月2日4萬元62108年12月3日58,000元63109年1月10日25,000元64109年2月5日19,000元65109年3月2日19,000元66109年5月8日17,000元67109年6月7日3萬元68109年7月10日18,000元6,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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