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事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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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事聲字第14號
抗 告 人
即債務人 曲容萱 即西瓦縣餐飲企業社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
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