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事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事聲字第14號
抗 告 人
即債務人   曲容萱西瓦縣餐飲企業社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
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