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淑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雅信陳雅宏李陳淑瑛陳淑玲陳薇如陳怡璇陳姿吟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分割遺產訴訟,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8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32萬3699元(原告起訴時主張被繼承人遺產總額6794萬2196元×原告應繼分6分之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9萬5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尹遜言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