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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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淑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雅信 、 陳雅宏 、 李陳淑瑛 、 陳淑玲 、 陳薇如 、 陳怡璇 、 陳姿吟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分割遺產訴訟,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8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32萬3699元(原告起訴時主張被繼承人遺產總額6794萬2196元×原告應繼分6分之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9萬5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