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家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上字第2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湯美玉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書記官鄭麗兒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家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上字第2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湯美玉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書記官鄭麗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