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正忠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 張之洞 即祭祀公業泰興社管理人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水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黃義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