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4年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一號
原告柯合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純信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 律師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九七八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郭千黛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