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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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七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伍萬元,折算銀元壹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壹佰陸拾柒元,折算新台幣叁仟伍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