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89年度馬小字第2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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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 馬小字 第二二號
  原   告 臺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楊順雄
         林文堯
  被   告  陳桂龍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馬小字第二二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陳順輝
    法院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四二五計算之利息,並以利息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零參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林長義
法官陳順輝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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