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簡字第8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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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八五四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
二一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經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實施晝夜三班制,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及備有
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日六時
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右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 蔡淑鈴 於警訊之證詞⑶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一份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法第
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逕以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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