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15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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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五四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六三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
中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三民第一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件可證,被告罪
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
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