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小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四八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能
  訴訟代理人  葉長緯
右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佳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