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小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四八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能 訴訟代理人 葉長緯 右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法官郭佳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陳孟瑩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