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27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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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七四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零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邱明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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