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簡字第8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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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八七三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
六三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經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實施晝夜三班制,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及備有
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日六時
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累犯,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右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 蔡淑鈴 於警訊之證詞⑶營
業場所檢查紀錄一份可證,被告罪證明確。查被告前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賭
博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准予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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