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201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О一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宜芳  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兩造間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簽立股票買賣契約,該約於八十
九年二月五日期滿屆止,然基於信任關係,雙方以口頭續約,未另約定委任及結
算期限,仍依原契約之條件繼續委任關係,嗣被告向原告表示因所持之股票繼續
崩跌,恐遭斷頭,乃於同年四月十三日晚間致電原告,坦承操作失敗,表示道歉
並言原告有權要求伊作任何處置,原告考慮後於翌日要求被告以當日收盤價出場
,以此為結算依據並終止委任關係,而委任關係終止後,雙方結算委託費用,其
計算方式係以結算時盈虧互相扣抵後所剩之額度計之,若扣抵後,尚有盈餘則以
該額度之百分之二十充為被告之委託費用,若為虧損則被告應給付原告百分之十
之賠償金。而依被告自行結算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至四月十四日止,盈利額為一
百二十一萬一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