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126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二六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
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輸入禁藥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參年。
扣案之「北京同仁堂製虎骨酒」壹拾捌瓶、「山東煙台藥廠特質三鞭酒」參瓶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 卓永吉 於偵查中之證述;⑶進
口報單、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函等件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記錄表在卷可憑,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且其所輸入者亦非用以販賣圖利,所
為尚非不得原宥,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