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14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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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四三О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證據: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 陳志成 於偵查中之證述;⑶照片、
營業場所臨檢紀錄等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黃宏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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