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簡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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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八八三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間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八八三號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
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
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廿八日送達於原告即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故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即已屆滿;而
上訴人延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七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其上訴已逾期,自
應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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