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2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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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億玖仟貳佰伍拾萬元,及依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億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十日邀同被告乙○○、丙○○、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原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放款借據一紙,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壹億貳仟萬元,借款期限一年,自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年四月九日止,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被告長億公司應按月繳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詎被告長億公司因故未能如期繳納,乃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再邀同被告乙○○、丙○○、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增補借據一紙,將上開借款到期日展延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約定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五計算,被告長億公司應按月繳付利息(其中年息百分之三按月繳付;其餘百分之三‧五予以記帳),本金到期全數清償。
(二)被告長億公司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邀同被告乙○○、丙○○、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一紙,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向原告借款捌仟萬元,借款期限五年,自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止,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被告長億公司應於借用後第一年按月繳息,第二年起按月繳付利息外,每月償還壹佰伍拾萬元,本金到期全數清償。詎被告長億公司因故未能如期繳納,乃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再邀同被告乙○○、丙○○、戊○○為連帶保證人,就餘欠本金柒仟貳佰伍拾萬元與原告簽訂增補借據一紙,約定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止,暫停每月本金壹佰伍拾萬元之攤還,另約定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五計算,被告長億公司應按月繳付利息(其中年息百分之三按月繳付;其餘百分之三‧五予以記帳),本金到期全數清償。
(三)然上開二筆借款,被告長億公司均僅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繳付最後一次利息,此後即未再依約繳付,利息僅攤還至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止,故被告除應自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起,按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五計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依放款借據第十一條第一項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前開所述之記帳利息,亦應一次給付。被告乙○○、丙○○、戊○○為被告長億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履行之責,為此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二件、增補借據二件、放款交易明細分類帳二份(以上均為影本)、利息餘額查詢單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原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任法定代理人 許金 ,嗣變更為甲○○,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可查,乃原告以甲○○為新任之法定代理人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增補借據、放款交易明細分類帳、利息餘額查詢單等件為證,又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本院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新台幣壹億玖仟貳佰伍拾萬元,及依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附表(均為新台幣)┌─────────┬────────────┬────────────┐│本金│利息│違約金│├─────────┼────────────┼────────────┤││記帳利息00000000元,其中││││本金000000000元記帳利息││││為0000000元;00000000元││││記帳利息為0000000元。││├─────────┼────────────┼────────────┤│000000000元│自91.6.19起至清償日止│自91.7.20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5﹪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00000000元│自91.6.19起至清償日止│自91.7.20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5﹪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合計:00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