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陳玉聰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