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男三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回,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乙件在卷足憑。
二、茲以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且拘提無著,有送達回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函各一份在卷可稽。再查該被告亦無在監所之紀錄,是被告甲○○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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