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施盈志 律師右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洪英花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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