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醫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醫療糾紛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醫字第四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
甲○○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被告童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醫療糾紛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己○○有涉有傷害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七六九號傷害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署九十三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函文敘明附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