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著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49號反訴原告 羅萬斗 訴訟代理人 羅雅仁 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 賴高子洋 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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