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聲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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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聲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聲上字第2號聲請人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陽亮 代理人 盧柏岑 律師
黃麗蓉 律師 李彥群 律師相對人 宋健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存字第1630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貳億壹仟零叁拾玖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德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又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
1項前段、第105條第1項規定參照)。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規定參照)。是以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2年度民專抗字第15號假處分裁定,提供面額共計新臺幣210,400,000元之第一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並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存字第163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陳容正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林佳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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