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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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671號
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黃俊龍
相對人台灣歐多貝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相對人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相對人歐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志燦
相對人 林志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1567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3年6月24日
13,500,000元
6,439,125元
114年4月26日
114年4月26日
2
113年6月24日
9,300,000元
5,180,000元
114年4月26日
11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