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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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671號

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黃俊龍

相對人台灣歐多貝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相對人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相對人歐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志燦

相對人 林志原

張正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15671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3年6月24日

13,500,000元

6,439,125元

114年4月26日

114年4月26日

2

113年6月24日

9,300,000元

5,180,000元

114年4月26日

114年4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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