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志忠(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41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參點 伍玖 陸玖 公克、零點貳伍貳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員警於民國105年9月27日上午11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查獲被告魏志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5月25日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1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案扣案之透明結晶物2包(驗餘淨重:3.5969公克、0.2520公克,105年度安保字第1210號),鑑驗後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10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51000066號鑑定書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被告魏志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5月25日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112號因認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2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3.5969公克、0.2520公克),有該院105年10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51000066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見105年度毒偵字第4112號卷第13頁),是本件查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該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而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如何分離,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足認扣案裝有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應沒收銷燬之,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