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伎德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385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伎德於民國107年9月11日14時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2段與圓通南路交叉路口處,為警查獲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4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只,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殘渣袋1只,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0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71000249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稽。再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以10
7年毒聲字7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年10月18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4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