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號原告艾科盟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席翊懷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 律師被告盧貝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景丞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 律師
連星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對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是否經合法送達尚有疑義,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兩造並應於110年4月9日前,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連晨宇附件:
一、原告部分:㈠訴之聲明第1項:「被告應依原證3報價單所示維修條件至原
告公司履行修繕義務。」其中「原告公司」係指何處所?請以門牌號碼或其他可資識別之方式具體特定。
㈡訴之聲明第3項:「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完成機
器維修日止,按日給付原告2萬元及年息5%之利息。」其中「完成機器維修日」應如何特定?「年息5%之利息」計算之期間(起迄日)為何?該利息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二、被告部分:原證3報價單2張,分別是針對何機器所為報價?「總價」欄記載「7,100~19,300」、「14,000~17,300」其最低價與最高價各係如何計算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