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序彥被告甲○○右被告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序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張序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逃匿之事實有附卷之送達證書二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一件等附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源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