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8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873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賴塘中 債務人佳承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榮仁 債務人 李祈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柒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