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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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6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467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告 張榮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萬柒仟參佰零玖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原告與被告簽訂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下稱系爭借據)約定條款第9條之約定(見本院卷第13頁),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首揭規定,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㈠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24日與原告簽立系爭借據,並聲明同
意原告之「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定型化契約之規定(下稱系爭約定書,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31頁),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借款期間依系爭借據約定條款第1條之約定,自核准次日起算為期7年;約定還款方式依系爭借據約定條款第6條之約定,依借款期間採年金法計算平均攤付本息,並以每月10日為還款日;借款利率則依系爭借據約定條款第3條所載方式:「⑴第1期起依固定利率1.98%計算。⑵第7期起依乙方(即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年利率2.14%浮動計算。⑶第13期起依乙方(即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年利率3.31%浮動計算。」計算之(見本院卷第11頁)。
㈡又依系爭約定書第4章第3條之規定,月變動又簡稱靈活利
率指數(見本院卷第23頁),而依原告放款利率查詢表所示,前揭之「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應以被告逾期時之靈活利率指數1.07%為準(見本院卷第57頁)。從而,本件被告所適用之借款利率應自第7期(即107年8月)起以週年利率3.48%(1.07%+2.41%=3.48%)、第13期起以週年利率4.38%(1.07%+3.31%=4.38%),分別計算之,是本件利息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
㈢另被告若未依約按期還本付息時,依系爭約定書第5章第1
條及第2條之規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27頁)。
㈣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現仍積欠原告借款182萬19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㈤綜上所述,爰依系爭借據所示之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3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系爭借據1份、系爭約定書1份、原告放款利率查詢表1份、電腦帳務資料1份、債權計算書1份、本金異動明細表1份、還款明細表1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37頁、第49頁至第57頁),核與原告主張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前揭之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准許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鞠云彬┌───────────────────────────┐│附表:107年度訴字第4677號│├───┬────────┬──────────────┤│項目│利率│請求期間(民國年/月/日)│├───┼────────┼──────────────┤││週年利率3.48%│自107/9/17起至108/1/9止。││利息├────────┼──────────────┤││週年利率4.38%│自108/1/10起至清償日止。│├───┼────────┼──────┬───────┤││上開利率10.00%││逾期在6個月內││││自107/10/11│者。││違約金├────────┤起,至清償日├───────┤││上開利率20.00%│止。│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