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30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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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3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300號原告 梁世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交通裁決事件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誤將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所列為被告,其起訴程式顯與上開規定不符,揆諸首揭說明,原告應以裁決機關為被告更正起訴狀之被告及其代表人(如裁決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則應記載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陳勁甫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被告,暨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鄒秀珍